年輕人拾獲錢包,交由警察處理,並要求三成獎賞,
卻不顧對方家庭情形強索,讓失主感到十分為難,
這一系列新聞引起了一陣熱烈討論。
根據民法規定,拾獲者能向失主合法地要求至多三成的謝籌,
讀法律系的朋友丹丹說,會訂定這個規範,
也許是期望能從中鼓勵民眾,不要把拾獲的金錢據為己有,應交由警方處理,
進而讓失主遺失的金錢尋獲率提升。
沒錯,如果失去的錢遲遲未被尋獲,或者被吞掉了,
那失主的錢就永遠人間蒸發了。
而且我會把錢交由警方處理,代表我已經比那些私吞的人渣好一萬倍了,
給我點獎勵不過分吧。
不過,這筆錢本來就不屬於你,
「不是你的東西,就不該拿」
難道已經變成聖人才做得到的美談嗎?
一定報著功利心態,有回報,才有做好事的動力嗎?
況且,如果今天我家境清寒,掉了一筆要繳學費的錢,
我當然會希望拾獲者能夠全數歸還給我,
而不是為了那三成,再次四處湊錢。
但實際上作得到的,又有多少人?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